發布日期:2021-07-22來源:未知 瀏覽次數:
【案情簡介】 曾某于2011年4月2日入職某公交公司擔任乘務員職務,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。2018年7月,曾某生育第三胎,7月23日,公司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,解除了與曾某的勞動合同。 隨后,曾某申請勞動仲裁,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、第三胎“三期”(孕期、產假、哺乳期)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共計23萬元,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向曾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.9萬余元,未支持曾某要求公司支付“三期”期間工資待遇的請求。 裁決后,雙方均不服,訴至法院。 一審法院認為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2條規定,企業不得解除與“三期”女職工的勞動合同,即使員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,亦不得以此為由解除。一審法院判決,公司向曾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9260元。 判決后,雙方仍不服,上訴至二審法院。2020年4月13日,二審法院判決,維持原判。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,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,企業解雇是否合法? 一直以來,司法實踐中均持有兩種不同觀點。 一種觀點認為可以解雇,計生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,公民不得違反,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規定,違法生育者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,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,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”,這里所說的紀律處分,也應該包括解雇。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解雇違法,比如,王全興教授認為,“超生違反的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,應繳納社會撫養費,但并不違反作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。而勞動紀律作為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則,是給予紀律處分的基礎,勞動權則是公民基本權利,不能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受到限制?!?/span> 【法律評析】 所謂違法生育,顧名思義,指的是違反我國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進行政策外生育。如超生、未婚生育等。事實上,隨著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改變,司法實踐中的兩種觀點也有所改變,其中,前述第二種觀點已經是目前我國各地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。筆者亦持此觀點。 首先,對違法生育者進行解雇、開除,不再適應新時代社會發展需要 2015年12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,國家放開二胎政策,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,對我國計生政策作出了轉折性調整,從頂層制度上解決我國人口結構不均問題。 2017年9月26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廣東、云南等五省的人大常委會發出《關于建議適時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的函》,建議對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中關于“超生即辭退”等類似的嚴厲控制措施和處罰處分處理規定作出修改,以適應新時代社會發展需要。 據此,國家對違法生育的行為進行“松綁”,對違法生育者不再提倡嚴厲處罰。 其次,部分地區已明確規定解雇違法生育員工屬違法行為 隨著國家二胎政策的開放實施,我國各地方也對“超生即辭退”的嚴厲處罰措施有了明顯緩和,部分地區已明確規定解雇違法生育者為違法解除。 以廣東為例,2017年8月,廣東省高院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》指出,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為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,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,予以支持。但勞動合同、集體合同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另有約定的除外?!蹦壳?,該文件已被廣東省高院廢止。 時隔一年以后,2018年7月,廣東省高院、省勞動仲裁委《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》第13條規定,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?!毙乱幎▌h除了“但書”,采取一刀切的規制形式,廣東所有企業解雇違法生育者均屬違法,雙方有無約定、企業規章制度有無規定等,則在所不問。